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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000157):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重组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新闻视点    发布时间:2024-04-29 15:59:1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及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路畅科技拟向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等27名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联高机 99.532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联重科、新一盛、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芜湖 达恒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新动 能私募股权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联产业基 金、长沙联盈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绿 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军融产业互助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湖南轨道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申创 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君和同行私 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厦 门招商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林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湖南省兴湘瑞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湖南产兴智联高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安 信轻盐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长沙市长财智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昆石鼎立一号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策鸿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湖南省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股权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三次修订 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 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 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 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受中联重科的委托,担任中联重科分拆所属子公司中联高机重组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相关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分别于 2023年 7月 10日、2024年 2月 21日就本次分拆上市有关规定法律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分拆所涉及财务数据报告期更新为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为反映财务数据报告期更新后的相关事宜及最新变化,本所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内容及程序等事项做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做了核查和验证,

  并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分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本所律师系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 有关的资料提供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适当、有效的授权;

  (2) 本次分拆上市各方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材料、合同、协议、安排或另外的事项;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联重科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仅就与本次分拆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这一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并不

  5、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分拆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联重科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分拆上市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分拆已经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2023年 2月 5日,中联重科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背景及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份分配保证权利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以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2023年 7月 10日,中联重科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中联重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于分拆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及《关于建议分拆项下有关股份分配保证权利豁免事项董事会函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以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2023年 8月 2日,中联重科召开了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背景及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于分拆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股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

  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

  4、2024年 2月 21日,中联重科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调整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及《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以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路畅科技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本次分拆事项相关议案。

  7、中联高机已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本次分拆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及授权,该等批准及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分拆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授权和批准,待依法取得

  根据中联重科现持有的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信息,中联重科基础信息如下:

  开发、生产、销售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环卫机械、汽车起重机 及其专用底盘、消防车辆及其专用底盘、高空作业机械、应急救 援装备、矿山机械、煤矿机械设备、物料输送设备、其它机械设 备、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产品并提供租 赁、售后技术服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工程专用车辆及金属材 料、化工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润滑油、润 滑脂、液压油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成品油零售(限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自 有资产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不可以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 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及财政信用业务)。 二手车销售;废旧机械设备拆解、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示信息,中联重科股票已在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中联重科”,证券代码为 000157.SZ、

  根据中联重科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股票已在深交所主板、香港联交所上市,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决议及《分拆预案(三次修订稿)》并经逐条对照《分拆规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三年

  根据中联重科所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联重科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发行字[2000]128号),于 2000年 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于 2000年 10月 12日在深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中联重科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6668号)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4093号)、《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3788号),上市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58.28亿元、12.93亿元和 27.08亿元,中联重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6668号)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4093号)、《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3788号)、中联重科所公开披露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中联重科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58.28亿元、12.93亿元和 27.08亿元,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允许超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允许超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3788号)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中联高机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9578号),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已经审计的 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情况如下:

  注 2:中联重科享有中联高机权益比例(按认缴出资计算)以 2023年末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或控制实体对中联高机认缴出资占中联高机全体股东对中联高机认缴出资比例计算。

  中联重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中联重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资金、资产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中联重科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公司权益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中联重科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根据中联重科所公开披露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分拆预案(三次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查询”板块()以及深交所公示信息,中联重科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中联重科无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根据中联重科所公开披露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分拆预案(三次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3788号)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联重科不存在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根据中联重科、中联高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联高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中联重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持有中联高机股权的情形,中联重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间接持有中联高机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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